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哲匠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許哲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6號 原 告 哲匠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宥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2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