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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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