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7號
- 原告
- 捷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耿彰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昱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1,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