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匡偉、梁夢迪、張庭嘉
- 法定代理人戴春發
- 原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1號 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斬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31萬4,1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31萬4,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816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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