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1號
- 原告
-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斬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31萬4,1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31萬4,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816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