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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匡偉梁夢迪張庭嘉
  •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 原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1號 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斬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31萬4,1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31萬4,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816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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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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