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劉文淵即禾瑞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4號 原 告 劉文淵即禾瑞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