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黃中鼎
訴訟代理人
黃致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森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177,58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24換算,為新臺幣5,725,1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