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7號
- 原 告
-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兆和
- 被 告
- 林麗水
- 桂子敏
- 郭月娥
- 楊仲萍
- 楊建偉
- 楊建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8,750元(原告聲明撤銷本院所核發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金額共為190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