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7號

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范智達

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被 告
林麗水
桂子敏
郭月娥
楊仲萍
楊建偉
楊建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8,750元(原告聲明撤銷本院所核發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金額共為190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