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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 原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麗水桂子敏郭月娥楊仲萍楊建偉楊建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7號 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被 告 林麗水 桂子敏 郭月娥 楊仲萍 楊建偉 楊建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8,750元(原告聲明撤銷本院所核發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金額共為190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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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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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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