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9號
- 原告
- 全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高星律師
- 被告
-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0萬798元【計算式:7,937萬1,947元+如附表所示之金額332萬8,851元=8,270萬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萬9,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A) 起始日 (年/月/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B) 週年 利率 (C) 給付金額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D=A×B×C) 終止日 (年/月/日) 利息 7,937萬1,947元 113/1/3 (307/366) 5% 332萬8,851元 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