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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
    林志展

  • 原告
    林士雅
  • 被告
    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2號 原 告 林士雅 被 告 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3年10月7日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決議,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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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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