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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梁澤傑
被告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萬534元【1432萬5,000元+(30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起訴時即113年11月6日止按月利率1%即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105,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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