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4號
- 原告
- 梁澤傑
- 被告
-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穆泓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萬534元【1432萬5,000元+(30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起訴時即113年11月6日止按月利率1%即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105,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