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梁澤傑、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穆泓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4號 原 告 梁澤傑 被 告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萬534元【1432萬5,000元+(30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起訴時即11 3年11月6日止按月利率1%即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105,5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