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1號
- 原告
- 朝日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懷
- 被告
- 東方之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萬8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109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8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711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萬8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109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8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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