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淯工程有限公司、林彥彤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569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沈世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