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孫寶國、時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胡淳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寶國 訴訟代理人 謝仁瑋 被 告 時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淳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