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0號
- 原告
- 雲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秋貴
- 訴訟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4,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7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4,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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