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9號
- 原告
- 弘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瑀秀
- 被告
- 開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固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工程保固本票,是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以票據金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88萬9,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