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匡偉鄭佾瑩張庭嘉
  • 法定代理人
    謝明傑、詹俊坤

  • 原告
    華碩智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7號 原 告 華碩智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傑 被 告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俊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萬3,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6,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萬5,932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庭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