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7號
- 原告
- 全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逢全
- 訴訟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 被告
-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74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113年11月19日起訴後之孳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7,963,655元(計算式:27,747,000*(1+57/365*5%)=27,963,6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58,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