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宇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楊清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3號 原 告 宇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平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奇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8,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