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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悅陽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合法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843萬8,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5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4,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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