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1號
- 原告
-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瑞琦
- 被告
-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泓理
- 被告
-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文定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7,908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