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赫綵電腦有限公司、李旭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赫綵電腦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旭騰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昇動畫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3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