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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被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屋忠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4萬5506元(計算式:2124萬5506元+1470萬元=3594萬5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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