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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新屋忠彥

  • 原告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7號 原 告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屋忠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4萬5506元(計算式:2124萬5506元+1470萬元=3594萬550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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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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