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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2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浩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廉志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41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6,600元【計算式:本金2,163,937元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6,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3,066,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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