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朱春霖
- 原告和光旅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8號 原 告 和光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玨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運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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