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婕汝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468,432元,原告應繳裁判費35,353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34,85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