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0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學治
- 被告
-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章修綱
- 被告
- 李貴輝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8萬550元,應繳裁
判費88萬7,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8萬7,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8
萬7,01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