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胡光華、章修綱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貴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被 告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被 告 李貴輝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8萬550元,應繳裁判費88萬7,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萬7,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8萬7,01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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