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8號
- 原告
-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泰明
- 被告
-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特別代理人 許智翔
- 被告
- 詹連財律師(即許界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3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7,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