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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被告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許智翔
被告
詹連財律師(即許界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3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7,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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