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賴泰明
- 原告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智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8號 原 告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被 告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許智翔 被 告 詹連財律師(即許界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3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7,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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