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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3號

履行和解協議書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忠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告
陳允玄(陳致祥之繼承人)
被告
陳奕勳(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被告
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玄(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陳奕勳(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彭銘豐

曾煥灶

余賢文

張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6,766元(計算式:本金6,410,531元+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866,235元=8,276,7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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