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3號
- 原告
-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睿哲律師
- 被告
- 陳允玄(陳致祥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奕勳(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 被告
- 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允玄(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陳奕勳(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彭銘豐
曾煥灶
余賢文
張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6,766元(計算式:本金6,410,531元+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866,235元=8,276,7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