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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4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劉芯怡
被告
威肯商用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631元(計算式:本金795,772元+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54,287元+本金280,572元=1,130,6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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