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7號
- 原告
-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秋芬
- 原告
- 全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
- 原告
- 鎮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人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程立全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紫彤律師
- 被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10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8,224元外,尚應補繳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