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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1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賴錦華

原告
信律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菁
被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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