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9號
- 原告
- 瑞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香雲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綾律師
- 被告
- 德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彭筠婷
- 被告
- 邱麟雁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維國律師
李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3,634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53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2,500,000 1 利息 2,500,000 112/8/30 113/8/25 5% 123,633.88 小計 123,633.88 總計 2,623,63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