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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瑋桓

原 告
鄭錫雄
被 告
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298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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