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溫祖明
- 當事人廖昱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3號 原 告 廖昱翔 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 吳秉翰律師 洪誌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玉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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