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林瑋桓
- 當事人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0號 原 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0,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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