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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 原告
    翁山益裴家榆
  • 被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2號 原 告 翁山益 裴家榆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4,82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144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6,000,000 1 利息 6,000,000 112/7/14 113/10/8 16% 1,188,821.92 2 違約金 6,000,000 112/7/14 113/10/8 5,436,000 小計 6,624,821.92 總計 12,624,8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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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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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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