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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專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上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許雅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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