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宇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張文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7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