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張志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張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河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辦理註銷董事登記,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