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佳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王宏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佳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5,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