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盈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進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盈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和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報酬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77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