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金元盛企業社即許哲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金元盛企業社即許哲菘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葦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78,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