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睿晨紡品科技有限公司、廖天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睿晨紡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天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8,8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