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何佳蓉
- 原告張芯瑜、林冠廷、郭炫廷、蔣弦成、陳威豪、林文祥、宋珮慈、游文瑋、熊禮帆、陳郁婷、曹雅閎、鍾昌縞、張澤天、張澤文、陳品妤、陳品瑄、王晨宇、張家豪、區雲深、區淑華、鄭心怡、王美琳、楊皇麟、康訓鎰、張育軒、李佳禾、廖婉婷、高圓、曹漢威、羅斐珊、丁肇平、陳宗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張芯瑜 林冠廷 郭炫廷 蔣弦成 陳威豪 林文祥 宋珮慈 游文瑋 熊禮帆 陳郁婷 曹雅閎 鍾昌縞 張澤天 張澤文 陳品妤 陳品瑄 王晨宇 張家豪 區雲深 區淑華 鄭心怡 王美琳 楊皇麟 康訓鎰 張育軒 李佳禾 廖婉婷 高圓 曹漢威 羅斐珊 丁肇平 陳宗楷 上3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嘉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峯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嘉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各應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至原告起訴狀附表1所載之編號1張芯瑜、編號2林冠廷二人地址(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與委任狀上不同(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原告郭炫 廷亦有相同情形,本院暫以委任狀上所載地址為準,如有誤載,應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原告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 裁判費 1 張芯瑜 9萬4530元 1000元 2 林冠廷 9萬4530元 1000元 3 郭炫廷 25萬9320元 2760元 4 蔣弦成 17萬7930元 1880元 5 陳威豪 19萬7075元 2100元 6 林文祥 9萬193元 1000元 7 宋珮慈 9萬192元 1000元 8 游文瑋 21萬945元 2320元 9 熊禮帆 16萬7610元 1770元 10 陳郁婷 9萬255元 1000元 11 曹雅閎 9萬255元 1000元 12 鍾昌縞 22萬9800元 2430元 13 張澤天 26萬7665元 2870元 14 張澤文 24萬1765元 2650元 15 陳品妤 9萬1920元 1000元 16 陳品瑄 9萬1920元 1000元 17 王晨宇 18萬9660元 1990元 18 張家豪 17萬5470元 1880元 19 區雲深 20萬8695元 2210元 20 區淑華 20萬8830元 2210元 21 鄭心怡 22萬5830元 2430元 22 王美琳 22萬2330元 2430元 23 楊皇麟 16萬4060元 1770元 24 康訓鎰 16萬2260元 1770元 25 張育軒 23萬850元 2540元 26 李佳禾 6萬9570元 1000元 27 廖婉婷 6萬9570元 1000元 28 高圓 20萬3230元 2210元 29 曹漢威 17萬6945元 1880元 30 羅斐珊 19萬3380元 2100元 31 丁肇平 18萬7440元 1990元 32 陳宗楷 19萬8780元 21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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