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松林 原 告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國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鄭世明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2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