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黃廷齊、鄭玟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鄭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8,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8萬6,590元,共計196萬4,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