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7號
- 原告
- 周敏煌
- 被告
- 叡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4,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4,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