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牛珮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牛珮珊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井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