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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 原告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被 告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7,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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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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