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偉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劉崢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信宏